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网站升级维护中    最新动态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城投集团,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市固废管理中心:

 

现将《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30日

 

 

 

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以下简称“医疗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主要举措,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公共卫生和环境安全。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医疗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夯实责任、精心组织,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医疗废弃物管理责任,加强全过程管理,确保医疗废弃物及时、规范、有效、安全处置。

 

二、主要任务

 

(一)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废弃物分类和管理工作

 

1.加强源头分类。医疗废弃物分为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科学分类、及时规范收集各科室和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完善各类医疗废弃物收集容器、运送工具、贮存场所,明确分类收集流程,形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交接、分类转运的废弃物管理系统。严禁混合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严禁混放各类医疗废弃物。(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2.严格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要求制定具体的分类收集清单。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部门)应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等进行分类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强化医疗废物源头称重,确保“不称重、不交接、不入库”,确保“称重多少、交接多少、出库多少”。医疗废物中含有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应指定专人在产生地点经压力蒸汽或用化学消毒剂处理后,再按感染性废物进行收集处理。化学性医疗废物应单独放置于专有的包装容器内,禁止混入到其他医疗废物中,并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统一处置(废弃剧毒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化学性废物除外)。继续规范医疗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管理,严禁医疗废物露天存放。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充分利用电子标签、二维码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对药品和医用耗材购入、使用和处置等环节进行精细化全程跟踪管理,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具有追溯功能的医疗用品、具有计数功能的可复用容器,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可追溯信息化管理,跟踪管理医疗废物的全生命周期,确保医疗废物应分尽分和可追溯。2020年底前,市级医疗机构率先全面实现医疗废物可追溯信息化管理,有条件的区要率先实现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可追溯信息化管理。2021年底前,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全面实现医疗废物可追溯信息化管理。(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参与)

 

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和处置等情况,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并做好交接登记,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医疗卫生机构申报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参与)

 

3.强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市、区两级绿化市容部门要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区、达标(示范)街镇综合考评中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持续提升医疗卫生机构生活垃圾精细化管理水平。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实施《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加强科学管理,健全长效机制,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巩固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实效。医疗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就医人员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将非传染病患者或家属在就诊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医疗机构职工非医疗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与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输液瓶(袋)等区别管理。倡导医疗机构推行生活垃圾无棉球行动。医疗机构要对照《医院生活垃圾分类及收集规范》(T/SHWSHQ 04-2019)做好生活垃圾的规范分类、暂存工作,并将符合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交付给接收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绿化市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夯实各方管理责任。落实办医主体对所属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综合治理的管理责任。积极发挥院感、后勤等行业协会、质控中心的技术指导作用。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医疗废弃物综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产生废弃物的具体科室和操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医疗卫生机构应明确医疗废弃物的管理科室及相应职责,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职业安全防护措施,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适时将废弃物处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5.加强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加快推进240吨/天老港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建设,确保2020年底建成投产,解决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的瓶颈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投集团负责)

 

6.提升集中处置单位收运能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配备数量充足的收集、转运周转设施和具备专业人员、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必须达到防渗漏、防遗失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运输管理的规定,防止疾病传播、污染环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到医疗卫生机构收运医疗废物,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到定点收治、诊疗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并应当在医疗废物运抵规定处置场所12小时内处置完毕。要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转运处置医疗废物,防止丢失、泄漏,探索集中处置单位与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处置全过程智能化管理。(市城投集团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卫生健康委参与)

 

7.解决小型医疗机构收运瓶颈。按照“平战结合、收集豁免、定时定点、全程可控”的原则,各区要加强情况排摸,破解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困局,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集中收集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并在规定时间内、在医疗废物临时交接点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运车辆,进行无缝对接。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运信息应当接入全市医疗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各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城投集团、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参与)

 

8.加强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医疗废物处置。提升医疗废弃物规范管理水平,加强院内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依法依规做好医疗废物自行处置。积极开展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合作交流,建立协作机制,提升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申康医院发展中心负责)

 

(三)做好输液瓶(袋)回收利用工作

 

9.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做好本市输液瓶(袋)回收企业确定工作,至少有1家回收利用一体化企业确保本市辖区内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全覆盖。回收利用的输液瓶(袋)不得用于原用途,不得用于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不得危害人体健康。商务部门要指导做好回收企业确定工作。经信部门要指导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组织完善处理工艺,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要求和标准做好输液瓶(袋)的收集,并交由本市确定的回收利用企业,不得擅自交由未经确定的回收利用企业。医疗机构应做好输液瓶(袋)交接、登记和统计工作,实现可回收物的可追溯。回收利用企业应强化现场交接、回收利用等环节的环境管理,配备清洗消毒设施和场所,在交接、利用过程中发现存在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痕迹、混有输液管或针头、存留有明显药液、混有其它医疗废物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安全处置,并将相关废物来源及时告知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处理。(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四)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

 

10.部署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根据全国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行动部署,2020年底前组织开展本市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整治医疗机构不规范分类和存贮、不规范登记和交接废弃物、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非法倒卖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外医疗废物处置脱离闭环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有关企业违法违规回收和利用医疗废弃物等行为。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加强与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的沟通联系,强化信息共享,依法履行职责。各相关部门在执法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有涉嫌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为公安机关办案提供必要支持。公开曝光违法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参与)

 

三、优化保障措施

 

(一)完善信息交流和工作协同机制

 

根据城市运行“一网统管”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市医疗废物监管信息系统,覆盖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推进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建立健全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绿化市容、商务、经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交流和协同机制。完善医疗废物监督执法结果定期通报、监管资源信息共享、联合监督执法机制,提升医疗废物监管水平。(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城运中心参与)

 

(二)落实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政策

 

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促进医疗废物减量化。将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所得列入合规收入项目。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应作为医疗成本,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予以合理补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

 

大力宣传医疗废弃物科学分类、规范处理的意义和有关知识,引导行业、机构和公众增强对医疗废弃物处置的正确认知。加大对涉医疗废弃物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形成对不法分子和机构的强力震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参与)

 

(四)考核评估

 

根据国家总结评估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和市生态环境局分两阶段牵头开展评估工作,2020年9月前组织开展阶段性评估,2022年11月前完成全面评估,对任务未完成、职责不履行的区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存在严重问题的,按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完善本市医疗废物管理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司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5-27

2020年5月29日 17:27
浏览量:0
收藏